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3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
乙○○辛○○戊○○丁○○丑○○庚○○壬○子○○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以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三小段569地號土地目前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20,184元,按被告建物佔用土地面積24.05平方公尺計算,實際佔用面積待鑑定測量後確認,計算式為:220,184元24.0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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