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80號原告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除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抵押債權關係不存在外,並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而所涉不動產既為南投市○○段第115-2、115-9、115-10地號等土地,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