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執行時陳報其對原告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