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二、債務人丙○○、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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