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法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96,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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