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交簡字第63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勝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勝騰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鄭勝騰」之記載補充更正為「鄭勝騰無機車駕駛執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檢察官誤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仍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並對獲報到場之員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所為應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