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LEE被告戊○○被告丁○○右列被告等人因被訴詐欺案件(九十年易字第二三0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0四號被告丙○○、乙○○、戊○○、 廖祿煙 詐欺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然被告四人上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並為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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