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陳鴻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拘役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二罪罪名不同,手段有別,行為時間間隔甚遠,暨各罪所生危害與損害、被告犯後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陳鴻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拘役部分)【民國/新臺幣】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09年10月26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8號110年9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8號110年11月16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82號2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4月4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2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42號110年11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42號110年12月16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