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譯心
(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譯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譯心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2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9罪)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第000000000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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