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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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債權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7月2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8602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新台幣381,770元,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