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己○○(即 洪司
庚○○壬○○戊○○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癸○○上訴人神明會 陳章 經公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神明會觀音佛祖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丁○○○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子○○右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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