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