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9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9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古金男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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