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簡佳恩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
被   告 歐莉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芯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事實及法律關係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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