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宋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原龍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
,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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