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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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4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定國
被   告  劉明信   國內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23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3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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