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鄭王月錦 (即 鄭楷威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楷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
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楷威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