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0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三時二十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路○○號,查獲被告甲○○等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重一點八公克。本案經偵查結果,被告業因執行強制戒治期滿而受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七號)確定。爰另就上開查扣之物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二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七號偵查卷第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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