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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