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五八號,偵查案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四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十七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三公克(淨重零點二公克)。該被告業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號為無罪判決(確定)。前開扣案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六年度白保管字第七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六年偵字第九四八三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海洛因,惟其淨重零點二0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此有該局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六)陸字第八六二六三二一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為憑(見上開偵查卷第六十六頁)。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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