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湮滅證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湮滅證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