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用藥酒醉駕駛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用藥酒醉駕駛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並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惠丙九一執聲一七三字第一○一七二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件,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