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小包(合計淨重陸點零捌公克,包裝重貳點陸壹公克,純質淨重叁點零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小包(毛重捌點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0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業予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00號)確定,惟
該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一小包)重約八點三八公克(淨重六點0八公克,包裝重二點六一公克,純質淨重三點0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小包)重約八點二公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十一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八點三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五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五00號偵查卷第二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合計淨重六點0八公克(包裝重二點六一公克,純質淨重三點0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三三一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00號偵查卷第五十四頁足憑,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十小包毛重八點二0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二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00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