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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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心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怡心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怡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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