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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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天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黃好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姍 律師被告 黃善 (遷出國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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