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98號上訴人 陳貴松 即前鎮協和婦產科診所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玉 間之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