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 賴信璇 上列聲請人賴信璇因與相對人 張薇庭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信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並含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拍賣抵押物應該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是請更正本件相對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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