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 許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松年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6,14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亞臻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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