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4號上訴人 黃麗香 被上訴人 孫銘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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