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偉德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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