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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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乙○○提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經本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被告。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