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因視為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刑,如附表所示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毋庸聲請減刑。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因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