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3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
1、電子遊戲機具「虎豹王3代」1台。
2、新台幣1,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