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41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李培瑾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
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㈢、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經生父 徐廸彭 認領於八十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申登,之後生父徐廸彭即要求生母甲○○將聲請人帶走,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法院裁判聲請人由生母甲○○監護。聲請人自一歲以後,即由生母甲○○單獨扶養照顧,生父從未盡到保護教養責任,現已失去聯絡。聲請人對於父系家族毫無認同感,每遇同儕詢問父親去向,皆無法答覆。此外,聲請人外祖母對於聲請人從父姓感到不滿,亦因此遷怒聲請人,經常無端表示不願意幫「徐」家照顧小孩,也不願替「徐」家小孩繳納健保費,最近聲請人母系家族僑遷新居,家族成員時有表示不歡迎「徐」家人拜訪。聲請人認為繼續從父姓恐會遭到歧視,對其已有不利,爰請求本院准予變更聲請人乙○○之姓氏為母姓「李」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二件為證,並經聲請人之母甲○○到庭證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 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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