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璐瑶
李俊傑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偉虹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紹紋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02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系爭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之價額為為新臺幣(下同)879,000元,有崇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56號卷第29頁),是上訴利益即為8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4,37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