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 陳明香 住苗栗縣○○鎮○○里○○鄰○○路○○○
號送達代收人 莊崟孜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良陳明光徐陳枝妹陳圓妹 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捌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貳拾捌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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