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14號2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9年5月10日邀同另一被
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度
,由被告乙○○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遲延履行時,則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上開貸款業經萬泰商業銀
行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經公告,原告業已合法取得
上開債權。詎被告乙○○於債權讓與後,未依約清償,依約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89,785元及
本金債權自95年2月11日起至95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上述本金債權自95年3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被告丙○
○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被告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債權讓與
公告影本及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 國97年8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