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3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1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紀錄一覽各1份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
明兩造間之債務糾葛非比尋常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認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