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405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千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9,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