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361號
原 告 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