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聖原
       劉威彥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第
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催收客戶欠繳明細表、約定條款、申請書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僅具狀聲明兩造間尚有糾葛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
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簽訂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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