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8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吳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訂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被告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貸款契約
第八條第(十四)項,合意由本院管轄,但查,觀諸原告提
出之契約內容,其上並未記載有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合意
管轄法院欄位空白未填載),是難認兩造有合意本院管轄之
約定,原告以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應屬違誤,又
查,被告住所在台北市士林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爰依上開管轄規定,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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