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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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何錫安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一五九號、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錫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何錫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相關送達證書、拘票等資料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右開聲請,業由本院核閱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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