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摩比家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O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萬四千八百九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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