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違章建築事件行政訴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違章建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