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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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暐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暐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林暐竣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4日│107年8月27日│107年11月8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9年度撤│臺中地檢109年度撤││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58號│緩毒偵字第121號│緩毒偵字第122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43│109年度中簡字第18│109年度中簡字第18││實││號│74號│7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9年7月14日│109年7月14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43│109年度中簡字第18│109年度中簡字第18││決││號│74號│74號││├────┼─────────┼─────────┼─────────┤││判決確定│107年12月27日│109年8月14日│109年8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2號(已執行│字第12565號(編號│字第12565號(編號│││完畢)│2至3已定應執行有│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期徒刑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