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貞│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71%│││337170││2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葉貞│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2%│││56328││2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貞於民國109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342,129元正未給付,其中337,170元為本金;4,16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貞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57,455元正未給付,其中56,328元為本金;33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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