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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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六號
聲請人 龐國維星喬電機實業社?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耀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羅英梅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立中央大學│第一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玖萬捌仟柒佰元│BD一五0八三二││││││││六││├─┼─────────┼─────────┼───────────┼────────┼────────┼──┤│2│乙光精機廠股份有限│台灣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叁仟陸佰肆拾玖元│CE五九二四二六││││公司康水源││││五││├─┼─────────┼─────────┼───────────┼────────┼────────┼──┤│3│桃原企業有限公司李│上海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柒仟捌佰柒拾伍元│YA0一二二八九││││素錦││││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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