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李順雄 被告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482元(即原告主張更正分配表可得增加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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