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李玉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周順 │台灣中小企│106年8月18日│243,000元│AE0000000│││││業銀行永和││││││││分行│││││├───┼─────┼─────┼───────┼─────┼─────┼──┤│002│楊周順│台灣中小企│106年8月25日│134,500元│AE0000000│││││業銀行永和││││││││分行│││││├───┼─────┼─────┼───────┼─────┼─────┼──┤│003│楊周順│台灣中小企│106年9月1日│239,600元│AE0000000│││││業銀行永和││││││││分行│││││├───┼─────┼─────┼───────┼─────┼─────┼──┤│004│楊周順│台灣中小企│106年9月8日│197,100元│AE0000000│││││業銀行永和││││││││分行│││││└───┴─────┴─────┴───────┴─────┴─────┴──┘